Eattie Eattie

國際電子戰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國際電子戰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為國際電子戰協會(Association of Old Crows)之分部(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加強與國際電子戰協會作學術、技術、戰術之交流,推動國內電子戰之發展及有關科技工業之進步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際電子戰學術與技術之研討事項。

  二、關於國際電子戰戰術與運用之討論,及國家電子戰政策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與美國及其他民主國家電子戰科技、戰術、工業之交流事項。

  四、關於推動國內電子戰之發展及有關科技工業之進步事項。

  五、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對電子戰有高度興趣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由機構或團體逕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團體會員分甲、乙、丙團體會員等三種;甲種團體會員最多可派會員代表12名,乙種團體會員最多可派會員代表4名,丙種團體會員最多可派會員代表1名,以行使同個人會員之權力。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校學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學生會員, 俟畢業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上述會員之入會申請,經本分會理監事會審查合格通過,由本分會通知並向總會請發會員證。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 十二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均具有國際電子戰協會總會會員資格同享總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十三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如會員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在合開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 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一、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採通訊投票方式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本項理、監事選舉若採通訊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監察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四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入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二)團體會員:甲種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三)學生會員新台幣柒佰伍拾元。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二)團體會員:甲種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丙種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三)學生會員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會員常年會費除總會規章報繳協會外,其留用部份為本會經常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 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